(贺)文综罚字〔2024〕9号
当事人:贺州市爱尚网吧
2024年11月28日16时35分,执法人员符春强、高浪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爱尚网吧进行检查,场所正在营业,在查看监控视频的时候发现有两名疑似未成年人正在40、41号机上网。与网管工作人员吴昌世确认,40号机上网人叫余赵磊,八步区黄洞乡三岐村人,出生于2010年3月12日,现年14周岁。41号机上网人叫廖俊海,家住平桂区羊角山,出生于2009年6月3日,现年15周岁。该网吧网管工作人员吴昌世全程跟随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拍照取证,17时10分结束检查。
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3日,网吧经营者陈甫师到本机关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调查,网吧经营者承认:11月28日,其网吧有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的行为属实。
2024年12月5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调查的结果,本机关认定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消费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其中:
1、编号为贺文综检字〔2024〕17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证据材料4张;
2、你网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件1张;
3、你网吧的《营业执照》照片提取件1张;
4、你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提取件1张;
5、对你网吧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你网吧此次行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对你予以罚款。由于在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过程中你的态度良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内对你进行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5年1月8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文综罚告字〔2024〕3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于你,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元整(¥10元);3、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5年1月1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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