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综罚字〔2024〕7号
当事人1:贺州市八步区新百歌舞娱乐厅
当事人2:陶*桔
2024年9月30日23时01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符春强、粟永亮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八步区新百歌舞娱乐厅(KTV)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除了《营业执照》外无《娱乐经营许可证》,经过现场调查及与现场负责人了解,该场所对外经营,具备完整的点歌系统、音响设备,部分包厢兼营足浴服务及KTV酒水业务,执法人员对点歌服务器进行了暂扣处理,于2024年9月30日23时54分结束检查。
2024年10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0月14日,现场负责人黄土养受委托到本机关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10月30日,场所实际经营者何智军受委托到本机关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调查结果,其承认:贺州市八步区新百歌舞娱乐厅在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前提下,存在提供包厢点歌及酒水服务、足浴兼营KTV点歌服务来营利的行为。
2024年10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根据调查的结果,本机关认定你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无其他直接证据表明,当晚除206包厢有客人消费了438元外,还有其他客人消费,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近期场所的收银账本,故认定此次行为的违法所得是438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51102C7Y的《营业执照》1张、你歌舞娱乐厅负责人陶亚桔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你歌舞娱乐厅系依法经营的场所;
2.编号为贺文综检字〔2024〕4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情况取证照片证据材料6张,证明你歌舞厅实际对外营业的行为;
3.受你歌舞娱乐厅负责人授权接受调查的现场负责人黄土养10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歌舞厅《委托书》1份、陶亚桔和黄土养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受你歌舞娱乐厅负责人授权接受调查的实际经营者何智军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你歌舞厅《委托书》1份、陶亚桔和何智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你歌舞厅在应当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前提下,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八步区新百歌舞娱乐厅进行处罚。
同时,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场所负责人陶亚桔进行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2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文综罚告字〔2024〕7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于你,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现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438元;3.负责人陶亚桔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2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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