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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综罚字〔202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8-14 14:05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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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贺州市星际缘网吧

投 资 人:沈红敏

   2024年6月19日,接到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线索,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经营者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初步证据有: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相关材料。

2024年6月25日,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贺州市星际缘网吧涉嫌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6月25日,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投资人沈红敏的被委托人邓雄到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承认贺州市星际缘网吧允许未成年人陈某康、黄某涛等进入网吧上网的行为。并对其中3次共计66.00元的上网费用予以确认。

2024年7月2日,贺州市星际缘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案件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66.00元。

通过调查取证,贺州市星际缘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线索移交函》1份;

2.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辖区网吧接待未成年人上网情况的调查报告》1份;

3.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康讯问笔录1份;

4.《陈某康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

5.陈某康户籍证明1份;

6.黄某涛户籍证明1份;

7.对贺州市星际缘网吧投资人沈红敏的被委托人邓雄调查询问笔录1份;

8.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9.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10.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投资人沈红敏身份证复印件1份;

11.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投资人沈红敏被委托人邓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

12.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投资人沈红敏的授权委托书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5)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 1年内 3次接纳未成年人,或拒不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个月(不含)至 6个月,可以并处185000元(不含)以上34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内容。贺州星际缘网吧的经营者在外貌特征明知可能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不主动查验其身份信息,主动劝离,还通过技术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条件,并且是多次多人。存在主观上有故意的行为,有严重过错,其行为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后果。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给予从重的行政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考虑到贺州市经济相对在广西落后,处以高额罚款,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不利于他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建立对法治的信赖,此案以停业整顿,教育整改为主。

2024年7月23日,我局于已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文综罚告字〔2024〕4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对当事人贺州市星际缘网吧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贺州市星际缘网吧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陆元(¥66.00)元,2.责令停业整顿5个月(从下发决定书日开始算起)。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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