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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综罚字〔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07-15 17:30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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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8420A号商铺

20246172248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李燕英、龚贺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在营业,当时有44人在上网,执法人员在34号机发现了一名叫谢某的未成年人,通过其身份证,执法人员确定了他的年龄未满18岁,他开始上网的时间为2236分,消费金额为1.5元,执法人员对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于6172306分结束检查。

20246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2024620日,网吧主要负责人江莉莉到本机关询问室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调查,其承认: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获利1.5元。

2024620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调查的结果,本机关认定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其中:

1、编号为贺文综检字〔20241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证据材料5张;

2、你网吧主要负责人江莉莉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

3、你网吧的《营业执照》照片提取件1张;                                                       

4、你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照片提取件1张;

5、对你网吧主要负责人江莉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其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机关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你网吧此次行为的违法所得为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该对你予以罚款。由于在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过程中你的态度良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1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内对你进行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4626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综罚告字〔20242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于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3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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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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