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MACUC2HG6K
投资人:江莉莉
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南路8号第4栋20A号商铺
2024年4月7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举报内容为:“市民来电反映八步区远东金桥网吧允许未成年通宵上网,市民小孩是未成年人,经常在该网吧通宵上网。”
2024年4月8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场所正常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调取该网吧的监控录像回放查看,发现投诉人的小孩于2024年4月6日23点05分进入该网吧包厢08号机上网,于次日14时38分投诉人在该网吧包厢08号机前找其的小孩,在网吧共待了15个小时;投诉人现场找该网吧的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并告知网吧工作人员其孩子是未成年人;视频显示,当时该网吧的店长肖雅仁也在现场。整个执法过程网吧的店长肖雅仁配合检查。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4月9日,经本行政机关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4年4月9日和4月16日,通过对举报人何兰举、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店长肖雅仁和投资人江莉莉调查询问:一、网吧投资人江莉莉承认了在2024年4月6日网吧允许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二、网吧店长肖雅仁承认是当班的工作人员用网吧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机给其小孩(未成年人)上网,因出此事,当班的工作人员已自动离职无法联系,网吧电脑系统上未记录有该名未成年人上网记录与消费记录,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XT12024040601659《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服务工单》、(贺八)文综举字〔2024〕1号《举报处理单》,证明举报内容信息;
2.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4〕040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调通字〔2024〕040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证明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属于投资人的主体身份;
4、举报人何兰举身份证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投诉人的身份;
5、何某轩身份证复印件及居民户口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是未成年人身份信息;
6.肖雅仁身份证复印件和江莉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店长及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7.举报人何兰举《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儿子何某轩进入网吧的事实;
8.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店长肖雅仁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9.贺州市八步区鑫金桥互联网上网服务网吧投资人江莉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10.证据照片材料七张,证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4年4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2024年5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4〕1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3年版)》,第1版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5项)违法行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裁量阶次“从轻处罚”,具体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调查询问中,一、该网吧投资人江莉莉承认了在2024年4月6日网吧允许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二、该网吧店长肖雅仁承认是当班的工作人员用网吧工作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开机给其小孩(未成年人)上网,因出此事,当班的工作人员已自动离职无法联系,网吧电脑系统上未记录有该名未成年人上网记录与消费记录,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综上所述,你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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