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综罚告字〔2024〕1号
当事人:贺州市天空网吧
法定代表人:范*健
住 址:贺州市八步区信都镇新社区金龙街***号
2023年12月28日20时51分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你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悬挂有《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有14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对场所的“文网卫士”、上网管理系统进行检查,在你前台发现有2台电脑,其中一台电脑使用“万象网管”系统,上面显示14人正在上网,另一台电脑使用的“摇钱树网吧管理系统”,上面显示2人正在上网。执法人员通过确认发现,Z023号电脑使用的是临时帐号:1413进行的登录,故对现场两台收银电脑的两个系统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收集到Z023号电脑使用的上机小票,于2023年12月28日21时20分结束检查。
2024年1月4日,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0日,你到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根据调查你承认:你使用两套网吧管理系统对场所内的电脑进行管理,是为了逃避按要求实名登记消费者上网行为,为无身份证明的人员办理临时卡上网提供方便。
2024年1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根据调查的结果,本机关认定你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其中:
1、编号为贺文综检字〔2023〕8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取证照片证据材料9张,上机小票1张;
2、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张;
3、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
4、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张;
5、对你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规定,你使用两套网吧管理系统对场所内的电脑区别管理,导致部分电脑脱离了“文网卫士”监管系统的技术监管,容易造成消费者绕开安全技术手段而登录互联网,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与你法定代表人对上机小票的确认,本机关认定你此次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0元。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的规定,应该对你进行行政处罚。由于你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在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过程中态度良好,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对于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行为违法情节:“1年内首次发现以及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期间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刑事案件等或恶劣社会影响实践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额度内对你进行处罚。
本机关已于2024年1月10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文综罚告字〔2024〕1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于你,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现本机关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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