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文综罚字〔2023〕第9号
当事人1: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
负责人:韦冬冬
当事人2:韦冬冬 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负责人
当事人3:李甜 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员工
2023年12月13日10时02分至12时07分,联合执法组(文旅、公安、交通等部门)执法人员在黄姚景区钱兴广场前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有车牌号为桂J71037、桂C93028、桂C02323等、车身上贴有“贺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钟山分公司”标志、出行学生帽子上 印制有“研学实践教育活动 新华书店”字样的研学旅行团。经查:该研学旅行团的组织者为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参加者是钟山县某小学的学生,共454人,每名学生的费用为220元,主要包括研究的教学费用、包车费用、景区门票费用、午餐费用、场地租用费用。此次研学的车辆是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联系桂东运输公司的贺茂铁帮忙安排的,贺茂铁安排的车辆2辆是桂东运输公司的车,2辆是华安公司的车,2辆是桂林车辆(C93028、桂C02323)并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
2023年12月26日,贺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车辆桂C93028、桂C02323的所有者桂林市广龙旅游运输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1月9日,李甜向本机关提供了2023年12月13日“黄姚研学旅行团”费用结算单、收入清单、支出证明等材料。此次“黄姚研学旅行活动”共收费98810元,支出92140元,获利6670元。
根据调查取证和相关证据,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时,向不具备车辆运营资质的私人订购交通服务,并且其中2辆车辆不具有接待服务能力,构成了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认定当事人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在此次旅游活动中的违法所得为6670.00元。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态度良好,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 70%(含)以上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 30%(不含)至 70%(不含)之间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区间的 30%(含)以下确定;”规定,我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广西新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贺州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陆仟陆佰柒拾元(¥6670.00)整,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韦冬冬处以肆仟元(¥4000.00)整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甜处以贰仟元(¥2000.00)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24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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