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八)文综罚字〔2023〕20号
当事人: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剑
住所:贺州市康乐路南侧B-2地块天贺四季园项目1栋1-4层
2023年11月1日晚21点15分,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4楼餐饮服务是营业状态,二楼三楼的KTV娱乐项目歇业状态;其中,二楼正在进行消防设施的改造;三楼进入主控制室的大门消防封条完整无缺,处于停电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向经理开展普法教育并询问了一些情况后,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法人代表于11月2日到八步区文化执法大队进一步接受调查;整个执法过程由该公司的经理唐其贵陪同,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2023年11月2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你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剑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莫志剑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承认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3〕1105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调通字〔2023〕11018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3.莫志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志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5.证据照片材料4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的事实。
2023年11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相互关联,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在调查询问中,莫志剑承认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KTV娱乐项目,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是公司股东分别邀请自己朋友在经营场所内娱乐,不收任何费用,故视为无违法所得。
2023年12月25日,经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2023年12月28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20号、《送达回证》(贺八)文综送字〔2023〕20-1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贺州市聚晟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机关给予你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关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经营场所内的点歌系统、麦克风等设备,并停止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月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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