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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文综罚字〔2023〕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2-12 17:25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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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文罚字〔202321

当事人:贺州市新感觉网吧

住所:贺州市灵峰商业盛峰楼一楼E4号二楼20-29

2023年11月15日09时30分,我局接到何春花女士电话举报(电话号码:182********),举报内容为:“11月14日晚我女儿叶雅婷(14岁)离家,后来我在盛隆后花园的贺州市新感觉网吧内找到;当时我女儿身穿白色上衣,现场我报了警,建东派出所民警也到网吧处理警情;我现在投诉贺州市新感觉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入内。”

2023年11月15日10时35分,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军(执法证号:20110121009)、黄久人(执法证号:20110121004)、陈芬(执法证号:20110121023)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你对贺州市新感觉网吧开展执法检查。首先检查整个网吧场所并现场抽查了2名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未发现有接纳未成年人现象;其次,调取你网吧的收银系统查看发现“上网账户:451102888******54028,消费地点:新感觉盛隆店,消费类型:上网,时间:11-14  22:03:10—11-14  22:35:42,消费:-4.00,”的消费记录;再次,调取该网吧的监控录像查看,现场比对确认,该上网人员是女性,身穿白色上衣;最后,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通知书》并由该网吧主管刘延旺在现场制作的文书上签字确认;整个执法过程由你网吧主管刘延旺陪同,并截屏、拍照取证。

11月16日,经本行政机关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11月17日,举报人何春花和11月14日晚上在你网吧工作的网管彭应马以及被委托人刘延旺到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一、举报人何春花向执法人员提供本人和其女儿叶雅婷的身份证,讲述在2023年11月14日22时33分左右,发现自己的女儿叶雅婷在该网吧的122号机上网,然后就报警,在22时45分左右民警到该网吧处理警情,后来出警人员叫她的女儿叶雅婷和该网吧的主管到建东派出所做笔录的事实;二、网管彭应马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讲述了在2023年11月14日22时30分左右一女士到网吧来找她的女儿,发现她的女儿在网吧的122号机上网,然后就报警;在22时40多分时,公安人员到网吧处理警情;后来出警人员和家长就带离在122号机上网的女孩,同时叫他去建东派出所做笔录,他因要工作就没有去,由网吧的主管刘延旺到建东派出所做询问笔录的事实;三、被委托人刘延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网吧投资人梁洪斌的委托书、梁洪斌的身份证、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承认了我执法人员在该网吧检查时,调取网吧的收银系统查看发现的“上网账户:451102********4028,消费地点:新感觉盛隆店,消费类型:上网,时间:11-14  22:03:10—11-14  22:35:42,消费:-4.00,”的消费者与举报人何春花提供其女儿的身份证号码4511022********4028是同一人,名叫叶雅婷,女,2009年04月05日出生,14岁,属于未成年人;并承认叶雅婷在网吧上网消费人民币肆元(¥4.00)整,故视为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4.00)整的事实;经执法人员核实,你网吧曾在2023年8月3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已接受行政处罚,故视为1年内第二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1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并且,经执法人员核实,你网吧曾在2023年8月3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已接受行政处罚,故视为1年内第二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贺八)文综举字〔2023〕01号的《举报处理单》,证明举报内容信息;

2.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3〕11055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调通字〔2023〕11019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3.《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投资人的主体身份;

4.梁洪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委托书,证明投资人的身份和委托信息;

5.刘延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6.刘延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建东派出所对刘延旺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7.何春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身份信息;

8.何春花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其女儿叶雅婷进入网吧的事实;

9.叶雅婷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建东派出所对叶雅婷的《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是未成年人在网吧上网的事实;

10.彭应马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网管的身份信息;

11.彭应马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12.证据照片材料11张,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13.(贺八)文综罚字〔2023〕18号的《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该网吧1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营业场所的事实。

12月5日,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21号、《送达回证》(贺八)文综送字〔2023〕21-1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细分类别“(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二:“1年内第二次接纳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一般处罚”,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不含)以上3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单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4.00)整;3.处罚人民币叁万元(¥30000.00)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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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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