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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文综罚字〔2023〕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1-03 10:40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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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文罚字〔202319

当事人:覃凤玲

住所:广西贺州市平桂区八鹅路90-3号

2023年10月23日16时,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和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新桥桥头摆摊设点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摊主名叫覃凤玲,在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莲塘新桥桥头摆摊设点销售音乐U盘,摊位有小桌子和凳子,桌子上摆放有笔记本电脑和5只下载好的音乐U盘,摊位旁摆有“汽车U盘音乐下载”的招牌;经核查,其中一只名为“品质音乐”U盘上有歌手邓紫棋《喜欢你》、田馥甄《魔鬼中的天使》、陈奕迅《孤勇者》、林俊杰《可惜没如果》等多首原唱歌曲;经对摊主覃凤玲询问了解,摆摊主要售卖下载有音乐的U盘,U盘的音乐歌曲是在其他人的U盘复制到电脑上,然后下载出售,每只U盘以40元至50元不等价格进行销售,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歌曲的合法来源;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并对覃凤玲摊位上的1台电脑和5只U盘进行扣押保存,要求当事人在2023年10月24日9点到八步区文化执法大队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整个执法过程当事人覃凤玲陪同,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1024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10月24日,当事人覃凤玲在接受调查询问中承认:其贩卖的U盘是在微信商家购入,然后用他人的U盘复制到自己电脑上,然后下载到U盘,每只U盘以40元至50元不等价格进行销售,当天以45元的价格出售了一个U盘;并且不能提供歌曲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以及合法来源渠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贺)文综检(勘)字〔2023〕6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

2、编号为(贺)文综封(扣)字〔2023〕0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一份;

3、编号为(贺)文综封(扣)物字〔2023〕06号《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4、当事人覃凤玲的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检查取证照片和确认签名照片10张;

6、对覃凤玲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编号为(贺)文综解封(扣)字〔2023〕1号《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8、编号20231001《解除查封(扣押)电脑物品清单》。

1026日,本案调查终结。

1027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19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该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构成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当事人覃凤玲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在现场检查时态度良好,由于当事人摆摊销售音乐U盘时间较短并在调查询问中承认,当天以45元的价格出售了一个U盘,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侵权U盘5只;3、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元);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45.00元),共计罚没款贰佰肆拾伍元(¥24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1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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