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文综罚字〔2023〕6号
当 事 人: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
经营场所:贺州市八步区凤鹅路70号碧桂园爱莲府19栋202室
2023年7月17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12345服务热线承办单》,内容:《成年人学简谱电子琴弹唱》的作者张某荣举报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站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售卖其图书,要求下架产品,禁止售卖。
2023年7月27日,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在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对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的小店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的小店里有零基础报名内部教材送教学视频老师长期辅导《菲菲教弹琴》商品出售,价格是人民币299.3元,商品销售817件。
2023年7月27日,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贺州市八步区凤鹅路70号碧桂园爱莲府19栋202室的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依法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王丽飞承认其编印《菲菲教弹琴》一部分是借鉴别人的,主要是报电子琴课程送教材。
2023年8月4日,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经营者王丽飞到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承认《菲菲教弹琴》教材在编印的过程中有借鉴复制其它人的作品。《菲菲教弹琴》主要是报名参加电子琴课程送教材,不单独出售,一共在淘宝网上印制了850册,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送出去817册。
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汇编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12345服务热线承办单1份;
2.现场检查笔录(贺文综检〔2023〕42号)1份;
3.抽样取证凭证(贺文综抽字〔2023〕1号)1份;
4.(远程)勘验笔录(贺文综勘〔2023〕2号);
5.(远程)勘验证据材料(一至九)共9份;
6.对王丽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7.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王丽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汇编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项:“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当事人不单独出售商品,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认识错误,态度良好,消除影响。因此,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贺州市八步区菲菲音乐网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菲菲教弹琴》教材33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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