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我市旅游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3月至今,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现公布3起旅游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关键词:老体协 不合理低价
案例一
贺州市某老年人体育协会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三八”文艺汇演的名义,组织贺州市388名(每人团费99元)老年人游客参加“珠海、中山3天2晚游”的旅游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叁拾贰元整(¥15132.00),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元整(¥30300.00),对相关责任人分别处罚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
关键词:网络招徕
案例二
富川县廖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通过朋友圈、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咨询和招徕游客,并通过微信收取旅游费用,有招徕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令该廖某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廖某罚款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不具备接待能力
案例三
佛山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贺州昭平小团一天游”的旅游活动中,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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