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八)文综罚字〔2023〕16号
当事人: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2MABXKWUN27
法定代表人:钟小娟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江北东路以北(丰田汽车销售4S店旁)自建房1、2楼
2023年6月15日,我局收到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的告知函:“发现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K-God ktv),存在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2023年6月16日21时35分,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常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一楼二楼共有包厢21个作为娱乐经营场所、楼顶作为餐饮服务;包厢内设置有点歌系统、麦克风、音响、电视屏幕,现场检查时二楼V22包厢内有4名顾客在消费,现场负责人称:“这包厢的客人是在楼顶吃了饭下来试听音响的;我场所暂未正式营业,目前是在试业、试音响,应吃饭的顾客要求,顺便下来包厢试唱一下”。执法人现场对其开展普法宣传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娱乐经营活动行为。整个执法过程由该场所的行政总监彭少程陪同,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6月21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6月23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该场所是处于停业状态。
7月6日,我局收到市支队转贺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关于“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开展娱乐经营活动情况的反馈函。
7月7日,我执法人员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娟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钟小娟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承认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并且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停业期间又开展娱乐经营活动行为的事实。
7月10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调查取证时,该场所是处于停业状态;经与业主老板联系来打开场所门,经业主老板同意,查看场所的收银记录,执法人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让其签名确认。场所收银记录如下:6月8日开房总数4个,收入0元;6月9日开房总数2个,收入700元;6月10日开房总数2个,收入698元;6月11日开房总数2个,收入698元;6月12日开房总数2个,收入688元;6月13日开房总数1个,收入688元;6月14日开房总数1个,收入688元;6月15日开房总数1个,收入688元;6月16日开房总数1个,收入688元;7月5日开房总数3个,收入0元。经核实,该场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陆元整(¥5536.00)元。整个执法过程由钟小娟陪同,并截图和拍照取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23年6月15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的告知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2.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3〕06038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3〕0704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改字〔2023〕0601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贺八)文综调通字〔2023〕0711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获取违法经营所得的事实;
3.2023年7月6日贺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的关于“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开展娱乐经营活动情况的反馈函,证明当事人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开展娱乐经营活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身份;
5.钟小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贺州市霖江汇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7.证据照片材料10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和停业的事实;
8.证据收入明细截图材料11张,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的事实;
7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7月28日,经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陆元整(¥5536.00)。
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16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
综上所述,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经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关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仟伍佰叁拾陆元整(¥5536.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