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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文综罚字〔2023〕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8-03 16:55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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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

贺八)文罚字〔202317

当事人:贺州市新感觉网吧莲塘镇分店

住所:贺州市八步区国道323线南侧莲塘镇莲塘村A地块莲塘镇城北大道商住区建设项目(2#楼19#楼)19-3号一楼、五楼。

2023年7月4日,我局收到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八检行公建【2023】19号):“2023年1月8日,林佳绿(2005年6月28日出生,17岁)到八步区莲塘镇新感觉网吧上网。当日,因其涉嫌在老乡家园小区盗窃多辆摩托车和电动车,贺州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民警到该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林佳绿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2023年7月7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新感觉网吧莲塘镇分店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场所正营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和调取场所监控录像查看未发现接纳未成年人在场上网现象,调取场所的收费系统查看,发现场所的收费系统上留有:林佳绿,男,最近下机时间:2023-01-08.21:56:44,用户级别:会员卡,状态:正常。执法人员现场对该信息作了截屏,向其业主开展普法宣传,并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业主在2023年7月11日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整个执法过程由该网吧的店长彭应剑陪同,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月11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7月11日,该网吧负责人刘延旺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刘延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网吧《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承认在2023年1月8日贺州市公安局莲塘派出所民警到网吧将正在上网的林佳绿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一事;确认了我执法人员在2023年7月7日调取网吧的收费系统查看发现有林佳绿的消费记录;承认网吧当时接纳林佳绿时,他是未成年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八检行公建【2023】1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对林佳绿的讯问笔录(讯问时间:2023年1月13日16时10分至18时55分,讯问地点:贺州市看守所)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事实

2.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字〔2023074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调通字〔20230712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负责人的主体身份;

4.刘延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5.贺州市新感觉网吧莲塘镇分店负责人刘延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事实;

6.证据照片材料10张,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事实

7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17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细分类别“(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叁点伍元整¥13.50);3.处罚人民币贰仟元¥2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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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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