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八)文综罚字〔2023〕18号
当事人:贺州市新感觉网吧
住所:贺州市灵峰商业街盛峰楼一楼E4号二楼20-29
2023年7月10日,贺州市八步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说明来意后,依法对贺州市新感觉网吧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场所正常营业,检查发现在该网吧的111号座位上有一名疑是未成年人在玩网络游戏,执法人现场对该疑是未成年人进行询问,证据采集其信息如下:汤玮育、男、2006年12月28日出生、现年16岁,贺州市平桂区公会人,就读桂林广西商业技师学院(2022)。现场向其和业主开展普法宣传,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证据采集单》、《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业主责令改正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并要求其业主在2023年7月11日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整个执法过程由该网吧的网管彭彩金陪同,并拍照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7月11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7月11日,该网吧投资人梁洪斌的委托网管彭彩金到八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中,彭彩金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梁洪斌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承认了在2023年7月10日网吧当时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贺八)文综检(勘)字〔2023〕074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贺八)文综调通字〔2023〕0713号的《调查询问通知书》、(贺八)文综改字〔2023〕07016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现场检查证据采集单》(汤玮育)各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属于负责人的主体身份;
3.彭彩金身份证复印件和梁洪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4.《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身份的事实;
5.贺州市新感觉网吧委托人彭彩金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6.证据照片材料11张,证明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和违法所得的事实;
7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7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八)文综罚告字〔2023〕18号,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细分类别“(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1年内第一次接纳3名(不含)以下未成年人的”,适用情形“从轻处罚”,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你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元整(¥5元);3.处罚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贺州市支行缴纳罚款或者通过广西一公共收付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贺州市人民路15号
联系人:刘军 联系电话:0774-528264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8月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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