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文综罚字〔2023〕4号
当 事 人: 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弼塘路10号佛山义务小商品贸易中心6层6D28号(住所申报)
2023年5月11日,接游客投诉反映,旅游者王某一行5人在携程网上订了2023年5月10日“昭平小团一天游”的旅游团,主要行程是游览贺州姑婆山和黄姚景区,合同中包价费用是当天的交通和景点门票,合同编号:TL-SH-CJ00024G23050920182752821490249051,携程网旅行社负责招徕,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和接待。在旅游行程中,游客发现接待的车辆桂JU0818的司机唐师傅在行程中随意打电话,车辆车况也有问题。通过与司机对话了解,发现车辆桂JU0818疑是非营运车辆,行程中也存在安全隐患。
2023年5月11日,根据游客反映的问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游客投诉的问题进行调查了解,确定了车辆桂JU0818是非营运车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2023年6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对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立案调查。
2023年6月8日,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和到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询问调查,对接待王某五人旅行团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违法行为予以承认,此旅游团获得利润为人民币390.00元,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90.00元。
2023年6月8日,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案件调查终结。
通过调查,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办理有《营业执照和》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经营旅行社业务主体是合法,但接待中选择了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交通接待旅游者,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举报处理单》(贺文综举字〔2023 〕2 号)1份;
2.游客王某与携程网签订的旅游合同(合同编号:TL-SH-CJ00024G23050920182752821490249051)1份;
3.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单(团号:GQLDT20230510002)1份;
4.游客王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游客卿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对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负责人陈玉和调查询问笔录1份;
7.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携程旅行社结算单1份;
8.黄姚古镇景区电子订票单1份;
9.姑婆山景区电子订票单1份;
10.租车结算信息1份;
11.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2.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13.陈玉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的裁量标准,由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违法所得较少,且社会影响较小并主动将影响降到最低,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因此,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
本机关对当事人港青(广州)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行为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佰玖拾元(¥39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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