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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文综罚字〔202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5-22 11:05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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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贺)文综罚字〔20233

当事人:蔡启明

住  :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八达西路602号9栋4单元301室

2023年5月12日10 时29分至59分,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贺州市八步区八步大桥头(中心市场对面)有一辆三轮车摆摊出售Micro SD卡,执法人员对摊主出示证件,说明来意之后,依法对其摊位开展执法检查。经查:摊主名叫蔡启明,三轮车摊位上摆放出售有《十二大美女》、《本地山歌》、《热歌中文DJ》《民歌》等Micro SD卡100余张,摆摊主要售卖老人喜爱的歌曲,并且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售卖的Micro SD卡进行查封扣押,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接受调查询问证。

2023年5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5日11时03分至12时03分,蔡启明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承认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售Micro SD卡的事实,并与执法人员共同确认了部分Micro SD卡内的内容,发现部分歌曲的视频内容含有裸露、大尺度、低俗内容的画面,不适宜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观看。当事人在校园周边的路上贩卖歌曲和电影类Micro SD卡,部分歌曲的视频内容含有裸露、大尺度、低俗内容的画面,这些宣扬淫秽内容的画面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虽然这些作品并没有未成年人直接购买,但是当事人在校园周边摆摊,具有传播给未成年人的潜在危险性,故当事人构成了传播含有宣扬淫秽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由于当事人贩卖的Micro SD卡在执法人员查获时没有售出,故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本机关认定当事人传播含有宣扬淫秽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各项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其中:

1.编号为(贺)文综检(勘)字〔2023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取证照片2;

2.当事人蔡启明身份证复印件;

3.截图证据材料9张

4.《调查询问笔录》1份

5.《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

当事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四)因残疾或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蔡启明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办案,在现场检查时态度良好,加上当事人贩卖Micro SD卡的时间较短,且还没有未成年人购买,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并且当事人有脑梗和偏瘫的疾病,本机关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2023年5月15日,我局于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贺)文综罚告字〔20233号)以直接送达的形式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存放歌曲和电影类Micro SD99;并处罚款人民币佰元(¥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或者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贺州市城东支行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522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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