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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企业合规指导清单

2024-08-26 09:59     来源: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作者: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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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企业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部门

合规事项

名称

法律依据

合规建议

不合规风险点

发生频率

1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在场所入口处或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

2.对疑似未成年人进入场所消费的要严格核实年龄、身份;

3.发现未成年人进入和可疑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文旅、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2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1.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不得含有禁止的内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不得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

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4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

5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6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考级机构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1.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2.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7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8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9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10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11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企业不得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12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有侵犯著作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13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出版管理条例》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14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发行各类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不得发行各类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15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企业不得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各类非法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企业不得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16

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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